1)、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要求。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系统的设计流量和水力计算,当用于建筑给水管道工程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计算;当用于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工程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计算,以及《给水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81:2005
2)、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工程中,应配套采用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件。
采用的管材、管件和连接管道用的各种接头件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应由专业厂配套生产和供应,并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明。
3)、建筑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第3章的规定室内管道宜明设,当建筑要求必须暗设时,宜将管道设置在管槽、管道井、管窿或吊顶内,暗设的管道应便于检查和检修,且不得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
4)、室内管道穿越楼板、梁和墙时,管道上不得作用任何建筑结构的荷载。管道穿越混凝土、砌体等承重构件时,必须设置保护套管。室内管道不得在建筑物内墙基础底面以下穿越,不得穿越建筑物之间的沉降缝。管道的接头不得埋设在承重墙、梁、板、柱内。
5)、室外埋地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应埋设在地层季节性冰冻线以下,管道管顶的覆土高度不宜超过6m;在车行道或农田下时,管顶覆土高度不宜小于lm;在绿化带下,不宜小于0.7m。平行建筑物外墙的管道,当管底高于墙基底时,管道与墙外皮的净距不宜小于lm,管顶覆土不宜小于0.5m。
6)、埋地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不得在构筑物的基础下面穿越。与其他市政埋地管道交叉时,不得在排水管道和供热管道下面穿越。与交叉管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00mm;与供热管道交叉或平行敷设时,不得将管道敷设在供热管周围土壤温度大于40℃的地区内;如必须设置在土壤的高温地区内,则应对管道采取绝热隔温措施。
7)、同一管道系统宜采用相同的连接接头。埋地管道宜采用电熔连接接头。当采用
法兰接头时,应根据场地的土质条件对法兰和紧固件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与其他不同材质管道连接的过渡接头,应采用由管材厂提供的配套连接接头。